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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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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
关键词: 盗窃罪 多次盗窃
内容提要: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入户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盗窃在内;在“多次”的理解上,应当从自然观看的角度来看,进行形式的理解,而实施。换言之,是否“多次盗窃”,必需进行实质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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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对“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只要在形式上加以推断即可的观点。
首先,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中的“多次”和其次百六十三条的抢劫罪中的“多次”所处位置不同,其所表达的意思也是不同的,用不着作同样的理解。在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当中,“多次盗窃”是作为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而存在的,其作用在于,在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时候,假如有多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之内)的话,也可以成立犯罪,因此,“多次”盗窃是作为成立盗窃罪的最起码条件而存在的。相反地,在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当中,“多次抢劫”是作为加重惩罚条件而存在的,即在抢劫罪当中,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要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但是,在构成抢劫罪的基础上,假如行为人还具有“多次抢劫”的情节的话,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以抢劫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说明盗窃罪中“多次”也要作类似理解的依据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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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多次盗窃”和“多次抢劫”中的“多次”所要表达的意思不同。作为加重惩罚情节的“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由于是作为加重惩罚的情节而存在的,因此,其是指存在多次抢劫行为,每一次均单独成罪的状况。正因如此,所以,在其理解上,就要费些周折。多次行为在刑法上是评价为一罪还是数罪是一个简单的理论问题,但通常来说,“即便是触犯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由于在时间、场所上接近,方法上类似,机会上同一,意思上连续以及各个行为之间具有亲密关系,整体上可以评价为一个行为的时候,将其概括性地作为一个犯罪处理”。⑸大约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多次抢劫”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有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但是,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并不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是恰好相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都不能构成盗窃罪。否则,就不会有“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的规定。由于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不要求每一次都独立成罪,因此,就没有必要将数个行为概括性地理解为一个行为,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可能。
最终,上述实质性理解的观点,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会引起推断上的混乱。在罪刑法定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刑法当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需尽量明确详细,否则就难以实现犯罪构成所具有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犯罪个别化的机能。而上述关于“多次盗窃”中的“多次”进行实质性解释的观点,正好在这一点上存在问题。如第一种观点主见,对多次盗窃中的“次”的推断上,以行为人在作案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相对集中为标准进行(所谓“同时同地规章”),但何谓“相对集中”,该观点主见以“司法人员凭阅历确定”。这明显是一个很不确定、很不行靠的推断标准。由于,阅历本身不肯定牢靠,而且每一个司法人员的阅历也不行能是完全全都的。因此,在这种观点之下,得出一些有争议性的结论,也并不惊奇。如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3家居民住宅,应当认定为盗窃一次;如行为人在一幢楼里偷了一家住户的财物后回家,然后又重新返回该楼对另一住户进行盗窃,由于时间上有中断,所以应当认定盗窃二次。⑹但是,一幢楼有大小之分,一幢很大、有若干门洞的楼和只有两三个门洞的楼明显不是一个概念,行为人盗窃了不同门洞但仍属于同一幢大楼的场合,是否属于在地点上“相对集中”呢?另外,行为人盗窃一家之后休息一小时再接着进行盗窃的场合,通常会说其是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场合,但这种状况和用一小时将财物送回家之后再返回盗窃的场合,有什么两样呢?因此,同时同地规章难以顺当地贯彻究竟。同样,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是一次的观点,也存在问题。且不说这种观点将一个概括的犯意作为推断是一次还是数次的动身点,有主观定罪的嫌疑,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的标准,也有过于机械之嫌,如盗窃甲之后,观看了非常钟,接着盗窃乙的场合,是否属于“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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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意义上推断“多次盗窃”的时候,只要对自然观看到的盗窃事实,依据社会生活的一般阅历,能够认定为一个行为就可以了。根据这种理解,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