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8
文档名称:

论法律关系.docx

格式:docx   大小:39KB   页数:5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法律关系.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20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法律关系.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论法律关系
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有关法理学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法律关系问题是全部教材都以特地章节予以重点介绍的。由于在以往的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点,因此,该问题在法理上解决的如何,往往打算着由此绽社会关系成为调整性社会关系掩盖下的隐层社会关系。
5
依据以上所论,所谓社会关系,是指在人的本质打算下的人类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两种形态,即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其中前者包括物质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等;而后者包括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和宗教关系等。
(二)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这里所谓社会关系,是指本源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本源性社会关系,源于人之本质,或者是在人的本质自发作用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往往因个体人本质属性及需求向某个侧面的突出和进展而导致社会关系的冲突。社会关系冲突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在这种状况下,冲突的社会关系只有经过肯定的统一规章的调整才能得到整合。在人类的长期进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困惑于社会关系的冲突,这种冲突及其缘由使得人类必需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其中统一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具有正义性的、由公权强制力掌握和执行的法律是解决这种冲突最主要的方式。尤其在近、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充分进展和主体自主、自治观念及制度的普遍确立使得社会关系冲突的度更深、面更广。为此,法律之普遍的、统一的、强制性之调整在社会关系的整合过程中更显举足轻重。几乎在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都有法律的渗透和调整。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法律不但在国内具有了统一的调整功能,而且具有了世界性的、国际化的调整功能。假如说在古代社会,法律、宗教、道德在肯定意义上是三足鼎立的社会调整规章的话,那么,在近现代社会,法律调整则具有了肯定的支配意义:它是凌驾于一切调整规章之上的社会调整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进展,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力度,不是越来越小、越来越弱,而是越来越强、越来越大。
6
总之,只要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就必定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规章化的调整。人类社会假如不能从根上毁灭社会关系冲突,也就永久不行能取消对社会关系的规章调整。纵然在将来的抱负社会,也必定会涉及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冲突问题,因此,社会规章、特殊是法律将在人类交往行为中具有恒久的意义,而不是轻易可以被“毁灭的”。这也许是毛泽东提出“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的始因吧。
二、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定产物,或者说是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人类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框架、并受之调整时,社会关系被涂上了一层浓重的法律油彩,从而令社会关系法律化,这即是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什么是法律关系?张文显曾解释道:“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他从六个方面对这肯定义绽开了争论,即: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次,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朱景文则这样解释之:“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的社会关系”-这也是我国法理学教材比较普遍接受和采纳的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
6
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是主体由于肯定利益需要而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后所形成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留意如下诸方面:
1、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张文显认为:“法律关系与生产关系、政治关系等社会关系不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其他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其他社会关系构成它的内容”。对此,依据我们在第一节关于社会关系之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之分类,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本源性社会关系,如生产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其次,与调整性社会关系本有的独立性一起,法律关系作为调整性社会关系的一种,亦具有独立性,本源性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虽不转变其性质,但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质,因此,不能认为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肯定就是本质和现象或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第三,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调整性社会关系,自有其独特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内容不是本源性社会关系,其形式也不是法律关系本身。本源性社会关系与调整性社会关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