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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2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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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
关键词: 国家义务/基本内涵/本质特征/类型
内容提要: 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意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潜在利益的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运行,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以前,每一地区的法律是属于居住在那里的整个群落的东西:它被认为是最宝贵的财宝以及盼望每一个人予以维持的事物。人们对法律极其敬重,只要它是人们自己创设的并且不是来自上级强加给的”。298青木昌彦对“稳定的产权”为什么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敬重”进行过分析,结论是“稳定的产权支配中肯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37这种“自我实施的因素”恰恰是人们对产权规章包括纠纷解决等理解的阅历总结,义务自愿性是实现自主生活的必定选择。(4)义务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历史进展和本性要求。法律的本性是为人们供应实现自由的途径和爱护手段。亚当·斯密曾说:“法律不应妨害自然 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34-35法律必定会鼓舞和支持自觉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的行为,义务的自愿性亦为诚信的基础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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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相互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熟悉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熟悉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看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全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在此,国家权力好像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用面上。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值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值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文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意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打算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打算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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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不能够与任何出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由于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担当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洁地等同于“政府”,由于一个政府总是一些出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如同全部的政府在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由于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出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担当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由于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别的,国家也不能够简洁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平安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联盟是虚构的,然而国家确定是真实存在的。最能够从现代国家的本质上反映这种冲突状态的政治理论家是霍布斯,他同时也被称为是最能够抓住现代国家显著本质的政治理论家。在其《利维坦》中,霍布斯尽可能清晰地表明,国家不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关系、或者一部宪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国家是一个人,它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因此,尽管国家来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且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讲,从而实现“人民的平安”,但是国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种类,由于非但契约本身不能够做出行动,即便平安也无法做出行动(相反的,它们两个都是行动的产物)。朗西曼如此理解:国家是一种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的无法测量的利益的机制,其方式是通过一种共同的政治形式,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表述,并能得以进行比较。这是一种交换的手段。用这些术语来讲,国家的职责是使得那些愿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够共存,而无需拉平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像金钱能够允许人们交换他们不得不拿出的不同东西而无须对他们所期望的这种交易凭借预想而做出推断一样。当这些机构运行良好的时候,它们也都能够使得个人依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对他们所真正盼望的东西进行探究,也能够使他们免于患病不必要的惩罚而对各种交换进行试验。自由的国家,如同金钱一样,也因此成为成长的载体。39追随着布克哈特——当然也包括兰克、迈内克将权力描述为国家的本质。国家理性的确应当成为国家利益的理由,也就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原理和国家运动的第肯定律”。国家理性将教育人们“为了达到日常最佳的生存条件,国家必需做什么”。99国家的法律来源于以同意为基础的民众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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