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企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国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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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刑事法律风险何以成为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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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组数据
84万件 万人
第三页,共13污罪、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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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及其高管犯罪原因解析
1. 确实有罪
2. 无意识犯罪
3. 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犯罪
4. 被诬陷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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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无意识如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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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李启红案
李启红,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74年8月参加中、市长,被外界誉为“十大明星市长〞。年5月因经济问题双规。年4月6日至7日,李启红将在广州受审,其被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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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红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她说主要是由于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对证券法不懂,“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纪或者违规〞。
分析:其辩白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不知行为之违法性,言下之意更不知刑事违法性
结论:不知法不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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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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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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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施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读:含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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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法人
刑法上的单位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个别时候,法人的下属或分支机构等非法人单位也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分公司、分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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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那么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1. 双罚制〔原那么〕:既惩罚单位本身,又惩罚直接责任人员〔 2类 〕
2. 单罚制〔例外〕:仅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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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分
管副总、副厂长、部门经理、
主任等
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经办人、经手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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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一般要件〔7〕
A. 独立的社会功能
B. 独立的人格
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活动
C. 独立的财产
国企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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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职过程中以单位名义施行
法定代表人自然代表单位
其别人在职权范围内或经单位受权
E. 行为基于单位意志
集体研究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办
公会等〕
一把手、主要指导决定
主要指导会同部门负责人、一般员工
决定
备注 不限于民主集中制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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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后果及于单位
非基于私利
G. 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
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再如:盗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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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要件
A. 所有制属性
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
B. 职能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消费、销售企业〕
3〕特定身份
逃税罪〔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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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犯罪与单位工作人员的自然人犯罪
1. 盗用单位名义施行犯罪,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