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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由于大家对预期违约制度了解不多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来说,自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期间内,会消失很多不行猜测的新状况新变化,并使得合同在今后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例如,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企业可能因故调整其经营范围,或者合同确定的标的物无法获得或丢失,都会导致将来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允许实行预期违约就能够适应多种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变动,使得合同和合同法真正成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其次,预期违约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效率违约理论认为,社会的经济效益表现为社会资源流向最需要该资源的地方,这是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环节。就局部来讲,有些债务人可以通过预期违约的方式,避开或者削减损失,甚至借此获利,就全社会来说,预期违约也并非必定带来不良后果。从这个意义来讲,预期违约与效率违约理论有亲密关系,即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流淌和配置。再次,预期违约有利于公正地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债务人已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法律又没有预期违约制度,就使债权人处于两难境地:一是等待实际违约的发生,或者同时实行消极措施,以尽量削减可能发生的损失;二是在实际违约来临之前,实行乐观措施,防止可能消失的损失。实行前种措施,意味着损失会必定消失,除非债务人届时连续履行义务。实行后种方法时,一旦债务人届时连续履行合同义务,则会陷债权人于不利。由于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出诉讼,也可以快速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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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预期违约并非全无依据可言,但它明显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有不尽协调之处。一方面,传统合同法理论通常将违约行为损及的权利视为现存的权利,也就是说,违约行为是以违反已到期的义务为前提的。预期违约则是违反未到期的义务,它损害的是将来的权利,不是现存的权利。对将来义务的违反,在本质上是对债权人期盼权这一现存权利的侵害。这也是对合同法传统理论的修正。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新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下面就二者构成要件作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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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的自愿、确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明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提前违约,这种方式有肯定道理。但按新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违约方作出违约的表示是明确确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必需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假如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需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假如他仅表示缺乏支付力量,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