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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习俗的法律考察
关键词:苗族婚姻习俗苗族文化苗族习惯法
摘要:苗族婚姻习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由于地理环境、心理素养、宗教信仰、经济进展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苗族婚姻习俗成为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新时期的苗族婚姻。这是按习俗在特定状况下,如认为正常嫁娶不吉利时实行“抢婚”的方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后的“抢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约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许下由男方以“抢婚”方式,先把姑娘抢到家中,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报亲、说合,之后议定聘金,进行婚礼。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属于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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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抢婚”作为一种变异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惯例等的文化反映,无可非议。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违反女方意志的状况下,强行把女方抢回家中,通过中间人调解,并进行结婚仪式,迫使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在目前,不但婚姻无效,还触犯了刑律。因而,这种“既成事实”婚姻的做法应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妇女权利与早婚
时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区的苗族,云南金平县和四川摘连县的苗族,都还保留有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
以贵州境内的苗族为例,新娘在婚后数日或十几日即回娘家,开头“坐家”生活,此后在农忙季节或年节时,到夫家住上几天或十来天不等,然后返回娘家。在新妇“坐家”期间,男子决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则将受到舆论责备,为人们讥笑。新妇“坐家”时间一般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数“坐家”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娘家更长时间为荣。总之,新妇何时结束“坐家”生活,以她怀有身孕或生第一个孩子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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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习俗,不少苗族地区,新娘在“坐家”期间仍不同程度地享有“友访”、“踩月亮”等自由,而且享有当姑娘时的地位,在娘家受到减轻肯定劳动强度的照看,有的享有肯定条件下可以共享财产的权利,如台江县反排寨的苗族,分家时女儿可以获得三五挑田产,“坐家”期间连续享用,定居夫家后可以带走。由以上可知,封建包办婚姻习俗在苗族地区仍有影响的今日,“不落夫家权利,从这点看,是有其乐观意义的。
“不落夫家”习俗往往同早婚习俗有关,早婚是“不落夫家”习俗得以长期保留的一个缘由,而“不落夫家”习俗也强化了早婚习俗的连续力。现在,一些地方的苗族对这种习俗进行了改革,婚龄普遍提高。如榕江八开乡的苗族,新妇婚后不问是否怀孕或生孩子,“坐家”时间为一年。凯里舟溪的一些苗族,现在新妇“坐家”几个月即到夫家定居。由此可知。根据“不落夫家”习俗,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能组成实际上的家庭,双方仍有不同程度的社交自由,使夫妻关系处于相当脆弱的状况,简单引起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纠纷。“不落夫家”从三、五年减到一年,说明白这种婚俗正在转变。
四、“舅爷钱”:舅权的妥协
苗族大都实行家族外婚制,一般同姓或异性同宗不婚,这种家族外婚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姑舅表单方的优先婚。同时又严禁姨表兄弟姐妹通婚。〔71..舅权大如山”,姑妈的女儿必需嫁给舅家的儿子。这种旧法规在苗族地区叫“还娘头”。舅家不娶,才能嫁给别家,嫁给了别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语叫“你姜”(Nixdi-angb),汉译为“娘头钱”或“舅爷钱”。关于“还娘头”的历史缘由,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姑妈带去了本家不少的财物,因此规定:姑妈的女儿须嫁舅家的儿子,才能把这些财物带回来,[s〕由于外甥女不能‘、还娘头”而造成的损失,便由外甥女婿给舅家一笔财礼“舅爷钱”以得到经济补偿。这样看来,“舅爷钱”是舅权向争取婚姻自由势力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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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抢婚、“不落夫家”习俗一样,苗族婚姻中的舅权,是母系氏族时期向父系氏族时期过渡时遗留的习俗,。这是由于在过去,“舅爷钱”的财礼数目大得惊人,造成穷人终身不能娶妻。比如贵州黄平县流传的(刻道歌》中要求的财礼是:三百头大水枯牛、三百匹骡马,三百两白银,三百只活鸭……当然,现在,实际上给多少,视新郎的家境而定。但是,在黔东南的凯里、雷山,女方家要“舅爷钱”,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逼得男方只得退婚的不在少数,这也是变相地借婚姻勒索钱财和粗暴干涉婚姻自由了。
五、“简易离婚”:形式自由而实质不自由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离婚的完成,标志着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毁灭。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们,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持不同的看法。苗族青年男女,同恋爱自由一样,离婚也是“自由”的。他们认为,同结婚时进行礼仪一样,离婚时请证人进行简洁仪式,让大家知道离婚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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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们的离婚极其简洁。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