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定义 1 第二条本公约的解释 3 第三条形式要求 3 第四条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3 第二章适用范围 4 第五条一般适用范围 4 第六条特定除外情形 4 第七条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4 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 4 第八条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4 第九条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5 第十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5 第四章承运人的义务 5 第十一条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5 第十二条承运人的责任期 5 第十三条特定义务 6 第十四条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6 第十五条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6 第十六条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6 第五章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7 第十七条赔偿责任基础 7 第十八条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8 第十九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8 第二十条连带赔偿责任 8 第二十一条迟延 9 第二十二条赔偿额的计算 9 第二十三条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时的通知 9 第六章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9 第二十四条绕航 9 第二十五条船舶上的舱面货 10 第二十六条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10 第七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10 第二十七条交付运输 10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11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11 第三十条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11 第三十一条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11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11 第三十三条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12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12 第八章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12 第三十五条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12 第三十六条合同事项 12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的识别 13 第三十八条签名 13 第三十九条合同事项不完备 13 第四十条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14 第四十一条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14 第四十二条“预付运费” 15 第九章货物交付 15 第四十三条接受交货的义务 15 第四十四条确认收到的义务 15 第四十五条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5 第四十六条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16 第四十七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6 第四十八条货物仍未交付 17 第四十九条货物留置 18 第十章控制方的权利 18 第五十条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8 第五十一条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18 第五十二条承运人执行指示 19 第五十三条视为交货 19 第五十四条运输合同的变更 19 第五十五条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 20 第五十六条协议变更 20 第十一章权利转让 20 第五十七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20 第五十八条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20 第十二章赔偿责任限额 21 第五十九条赔偿责任限额 21 第六十条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21 第六十一条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21 第十三章时效 21 第六十二条时效期 21 第六十三条时效的延长 22 第六十四条追偿诉讼 22 第六十五条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 22 第十四章管辖权 22 第六十六条对承运人的诉讼 22 第六十七条法院选择协议 23 第六十八条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23 第六十九条不另增管辖权地 23 第七十条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23 第七十一条诉讼合并和移转 23 第七十二条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24 第七十三条承认和执行 24 第七十四条第十四章的适用 24 第十五章仲裁 24 第七十五条仲裁协议 24 第七十六条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25 第七十七条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25 第七十八条第十五章的适用 25 第十六章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25 第七十九条一般规定 25 第八十条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26 第八十一条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26 第十七章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27 第八十二条管辖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27 第八十三条赔偿责任总限制 27 第八十四条共同海损 27 第八十五条旅客和行李 27 第八十六条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27 第十八章最后条款 28 第八十七条保存人 28 第八十八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28 第八十九条退出其他公约 28 第九十条保留 28 第九十一条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28 第九十二条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29 第九十三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29 第九十四条生效 29 第九十五条修订和修正 30 第九十六条退出本公约 30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本公约缔约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