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委办发〔2012〕7号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现将《巴中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6日巴中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经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精神和省委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低保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5〕104号)等政策规定,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巴委办〔2012〕32号)要求,现就清理中涉及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自动离岗、、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单位)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辞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辞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川人发〔1993〕17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辞退。二、违规批准停薪留职在编但长期(三个月以上)不在岗人员原省人事厅《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发〔1997〕39号)已于2005年8月22日停止执行。对部门(单位)已经违规批准停薪留职(含带薪留职)人员,按以下处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单位)按照川组明电字〔2003〕46号规定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通知其限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返回单位工作,其中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未被聘用的,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办理。本人不愿意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