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 品安全法》《畜牧法》《城市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绿色经营。
第十五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
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 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 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 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 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 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 费。餐厨废弃物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 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各县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 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 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 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 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 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 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 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三) 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 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 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 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 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 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七) 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 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 在当日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处置 场所进行处置。
(三) 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 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四) 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 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 卫生。
(五) 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 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 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 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其运 行良好;计划性检修、维护应按年(季)度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二) 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的 处置。
(三) 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 不得接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