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ppt

格式:ppt   大小:618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ppt

上传人:我是药神 2022/5/21 文件大小:6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解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解 读:
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项目,
只作备案要求。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
在地的详细住址。
解 读:
经营场所证明方面尽量给申请人以宽松和便利,规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
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
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解 读:
《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
变化。 《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
由于个体工商户特殊性,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是独立的主体。但是目
前,全国没有全面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不能了解各地登记的具体情况,所以,
现在对“一人多照”的问题,是不鼓励,不禁止。
“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分店、连锁店等等)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
办法》办理。
解 读: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
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
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解 读:
旧条例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而《办法》
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人姓名,即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
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其实一个家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般不影响家
庭财产共有、民事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解 读:
身份证明中,如果是残疾人、复退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
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相应的特殊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填写须知是指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
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
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
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解 读: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
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解 读:
对于遗失的,必须公告后补领;对于灾害毁灭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者客观
事实的说明;对变更或者损坏进行更换的,必须收缴原执照正、副本。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