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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以下简称进口采购)管理,规范进口采购行为,保障进口采购质量,三)组织或协调本企业进口采购实施;
(四)负责办理本企业进口采购代理委托,负责向集团公司申办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进口减免税;
(五)负责本企业进口采购统计工作。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集中进口采购。总部负责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内及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进口采购(以下简称总部进口采购);所属企业负责除总部管理范围以外的进口采购(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进口采购)。
第十条 总部进口采购由物资采购管理部授权集团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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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进口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统一对外签订进口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由所属企业负责进口采购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授权进口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委托授权进口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进口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进口采购必须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初步设计批复前的进口采购,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进口采购计划编制、报批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油物采〔2009〕109号)执行。
第十三条 进口采购一般采用国际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第十五条 国际招标应在国家商务部指定的招标网站履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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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采购,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供生产配套用或产品维修用零件及部件;
(二)旧机电产品;
(三)进口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涉及的机电产品;
(四)供研究开发用样品样机或供生产用模具;
(五)已国际招标采购,单次追加采购量一般不超过原采购量的50%,价格、品种不变或单价降低的;
(六)潜在供应商是唯一的,或者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产品的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
第十七条 采用谈判方式,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提交谈判采购方案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由物资采购管理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下同)审批;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物资采购管理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谈判采购应根据需要选聘技术、经济、法律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和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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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结束后,谈判总结报物资采购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进口采购应优先采购向集团公司转让核心技术、与集团公司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协议的供应商的产品。对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进口采购前应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第十九条 进口采购必须委托集团公司系统内有资格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和对外贸易经营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按集团公司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进口采购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标准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进口采购合同中应确立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并按规定做好产品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对重要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在出厂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总部集中进口采购的机电产品由授权进口采购机构编制集中采购方案,报物资采购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口采购过程中,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采购预算并引起项目超概算的,采购单位应重新按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批准前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按规定对集团公司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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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新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资质或变更资质的,应经物资采购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进口证件和进口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口采购涉及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和进口减免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