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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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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了解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利于会计工作的进行。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第三章 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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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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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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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