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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2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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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摘要】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其职权实行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它具有强制性、详细性、可诉性、限权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六***律特征。
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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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就被执行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是不利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如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财务执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这部分财物了,这明显对行政相对人不利。当然,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不利性”,是从行为对相对人的直接影响方面来说的。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以及从相对人的长远利益来说,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对本人有危急或者对他人平安有威逼的醉酒状态中的醉酒人,公安机关可强行约束其到酒醒为止。从该强制约束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无论是从平安角度考虑,无论是对醉酒者本人还是对不特定的他人,这一强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开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处分行为。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与处分性的行政打算不同,它只是限制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没有剥夺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使用(如扣押财物),而不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强制处分(如没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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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属性。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详细来说就是为保障其它详细行政行为的顺当做出或实现而实行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详细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如扣押、冻结等,只是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财物,以保证相关行政打算的顺当做出与实施。
(六)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为实现某一详细行政目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做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做出。假如说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制裁违法是行政惩罚的任务。
从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种,与行政执法过程是紧密联系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实行的一类强制性手段,也经常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打算的前奏和预备。它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退危急;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详细行政行为的做出。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法律对其规范和要求的侧重点、救济的渠道和途径也因此有了很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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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依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有些学者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是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实行的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使用的手段。当然,也有人将执行性强制措施直接的就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有学者就认为,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措施最基本的类型之一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并列置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下,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类别而存在。也就是将行政强制执行等同于执行性强制措施,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且是基本类型的一种来看的。但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详细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实现详细义务的程序性活动,属于某个实体性详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即执行程序部分;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肯定以某种详细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性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相互交叉和包涵的关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就很难实现,但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又仅只是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很明显,这种观点则是把行政强制措施看作是可以应用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措施,用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实也不然,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实行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且实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笔者认为,应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而区分于行政强制执行。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