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 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一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的设立)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 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专门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评估工作, 统一使用“房屋安全评估专用章”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 屋安全评估报告标准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评估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评估申
请:
(a)该房屋在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后仍继续使用;
(二)公共场所使用5年未进行安全鉴定的;
(三)自然灾害发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4)被人损坏后仍需使用;
(五)对于隧道和桩基工程、深基坑开挖、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
区域周围的房屋可能被破坏;
(六)房屋已投入使用,未办理施工申请手续或施工许可证的;
(七)依法应当认定的其他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所有 、和使用人委托;第五次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前。。施工影响 月围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
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房屋所有人、 S用人、建设单位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其限期申请;逾期一 X申请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鉴定费由上述委托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邻接权)不同性质的相邻房屋所有人、认为相邻房屋使 “不当危及自身房屋安全或者认为在建工程可能损坏自身房屋的使用 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开展房屋 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评估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评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与被鉴定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民事权利证书;
(4)法律、根据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屋安全
"估:
(a)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了解住房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调查、检测、记录各部件的损坏数据和情况;
(4)核对计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定性论证,做出全面判断,提出建议;
(六)出具的鉴定结论文件。
第二十三条(评估期)评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安全评估申请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XXX)#数。年
第二十四条(评估要求)安全评估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参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评估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评估活动。
卜寸于特殊和复杂的评估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家进行 评估,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员参加评估。进行评估
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对其作出的评估结论负责。评估 文件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份
第二十五条(鉴定费)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收取2+的鉴定费
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