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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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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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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设立了损害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一新罪名,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
前者具有给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
节;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些情节,即尚未给商誉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二是危害社会程度不同:
前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其他不利影响,同时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危害较大;而 后者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仅给他人的商誉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一 定侵害,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二是主观要素不尽相同:
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商誉为目的;而后者在主
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其构成。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区分两者 界限,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 1)对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即应依法追究行为人 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 2)对于损害他人商誉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既不能认定为犯 罪,也不能放纵不管,而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对于损害商誉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判 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三)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这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方
面都是采取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誉或者名誉。两罪的主 要区别为: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诽谤罪的主体则只能由自然
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二是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行为人以损害他人商誉和削弱其竞争能力为目的;而诽谤罪行为人则
以贬低他人人格和损害其名誉为目的。三是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他
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诽谤罪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的直
接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且诽谤罪所指向的 “他人” ,仅限于自然人,单位
不能成为该罪侵害的对象。四是构成标准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只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
失 ”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 ” 的,均构成犯罪;而诽谤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 ” 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两罪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在主观
方面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而虚假广
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二是犯罪
目的不同:
本罪行为人以损害他人的商誉为目的;而虚假广告罪行为人则以牟利为目
的。三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虚
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广告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的行为;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五是构成标准不同 :
损害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