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案例100例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 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问题一: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问题二:保函的效力及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谁来承担?
问题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解析
一、
(1)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
(2)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二、
(1)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2)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3)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三、
(1)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 。
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
(2)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案例分析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
请问:
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
有无不当之处??
FOB术语,成交一切风险还是必须由我方处理,还必须承担本地到天津的国内运费
FCA术语,风险划分是在货交承运人即可,卖方只要在本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必交货物运到天津并承担途中的风险,而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处理
结论
应该以FCA术语成交
国际运输案例
案例1
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买方都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