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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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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凭据申请书
提取凭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
2021年 7月 30日
(也许是 7 月 31 日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凭据申请书
提取凭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
2021年 7月 30日
(也许是 7 月 31 日,记不太清楚日期)刑警大队汉寿县公安局拘禁徐方渔的凭据(找国保大队组织工作干警,由于是他们给我的)。
二、拜托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当年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在书记)等提取凭据。由于 2021 年 7 月支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禁证,后又回收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恰幸亏场(国保大队)。
以上凭据用以证明 2021 年 7 月 30 日(或 31 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禁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 2021 年 11 月 21 日再就 7 月 30 日前的事会作为依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禁我不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
院依法撤掉拘禁证。
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非法经营把拘禁证回收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禁证了,再以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凭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 2021 年 9 月 5 日 15 点 54 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已曾拘禁我后暂缓履行的帖子。用以辅证 11 年 7 月底县公安局拘禁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
贵院能认定 7 月 30 日或 31 日出具过拘***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取出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帮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
显勇提取凭据。证明: 1、只有刘文利一人咨询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向来无咨询过我; 2、刘文利 11 年 10 月 26 日、 11 年 11 月 21 日咨询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 3、刘文利 11 月 21 日拘***和处罚见告书是同时给行政处罚我的,且拘禁我时争辩和陈述,可是象征性的
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禁所去上写,
11月 21日送
我去牢房途中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禁履行职责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 4、咨询笔录,拘禁履行回执,处罚见告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字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见告书中梅其君的签字是梅其君此后赶来他自己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