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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
1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原则上实施
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
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由 2
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 20%;自然人作
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
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
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
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
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
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
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
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
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
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