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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吴 2022/5/22 文件大小:2.5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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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量刑建议
?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论量刑建议
陈瑞华
【学科分类】刑法学
【其实,与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公诉一样,在辩护方过于弱小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量刑建议来左右法庭的量刑裁决结果。再如,在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与量刑问题交叉进行审理,这势必带来法院同时审理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大大冲淡了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可想而知,在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尚未
得到公正裁决的情况下,法庭全方位地接触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开始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这无疑等于成认被告人已经构成了犯罪,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问题的审理将变得流于形式,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失去应有的效果。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量刑建议制度的合法化为前提,对这一制度推行后所带来的问题进行新的反思。笔者将首先讨论量刑建议的性质,分析这种“求刑申请书〞与起诉书的关系,对其法律效力作出适当的界定。笔者还将结合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的有限性,来讨论量刑建议的局限性问题。在此根底上,笔者将对量刑建议的推行对律师辩护的影响、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裁决的决定作用进行讨论。很显然,中国量刑程序改革可能蕴含着一个潜在的风险:在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受到削弱、辩护方又无法对量刑裁决有效影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可能占据压倒性的优势,成为影响量刑裁决的单方面力量。这是当年
“审判方式改革〞的教训,也未必不是量刑程序改革要引以为戒的问题。
  二、量刑建议的性质与效力
  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求刑申请书〞,对于法院的量刑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而至多是法院制作量刑裁决的参考。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可以促使法院按照两造对抗的方式组织量刑裁决程序,使得量刑过程保持公开性、抗辩性和透明性。这可以最大限度地约束和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6}。对于这些观点,人们一般都会持赞同的态度。但是,这种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过程是否具有约束力呢?譬如说,量刑程序究竟应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启动,还是应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之后才能启动?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延伸,是否对法院的量刑裁判范围和对象具有约束力呢?换言之,量刑建议是否具有启动量刑程序、限定量刑裁判范围的效力呢?
  对于这些涉及量刑建议性质和效力的问题,目前还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一些检察实务界人士基于“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组成局部〞的认识,将量刑建议书视为起诉书的一局部,认为量刑建议在性质上就等同于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是法院在量刑程序中所要审理的对象,具有确定“诉讼争议点〞的作用,也是辩护方进行量刑辩护的防御对象。因此,量刑建议具有启动法院量刑程序、确定量刑裁判范围的效力。既然对量刑建议性质和效力作出这样的界定,那么,对一些制度问题的安排也就有了相应的方案:在量刑建议的幅度上,检察官应当提出尽可能具体和明确的量刑建议,或者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越小越好;量刑建议应在量刑程序开始后立即提出,而不宜在量刑程序结束之前再行提出;在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的关系上,检察官应当将量刑建议置于起诉书之中,使其成为起诉书的一局部……{4}。
  但是,量刑建议书应否具有与起诉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呢?未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法院就不得启动对被告人的量刑程序吗?更为重要的是,量刑建议可以界定法院量刑程序中的审理范围和对象吗?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主张者还是反对者都可以找出各自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在应然
层面上,我们经常会面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而难以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判断。检察实务界人士坚持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等量齐观的观点,这并非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原来提出的起诉书其实已经包含了定罪申请和量刑建议的意思,只不过其中的“量刑建议〞对于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现在的量刑建议无非是从起诉书中别离出一些公诉意见,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观点更加明确、具体一些而已;有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的量刑裁判就有了具体的审理对象,律师的量刑辩护也有了明确的防御对象,这对于标准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律师作出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反对上述观点的人士也可以提出一些可成立的理由:起诉书固然可以具有启动法院审判程序的效力,但不可能限定法院审判的对象和范围,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根底上,完全可以给被告人确定某种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一致的罪名,既然起诉书对法院的定罪裁判就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