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NHFG2012020号
南府〔2012〕19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创享蓝海”孵化器的宣传工作,发动广大团队(企业)积极申请进驻。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关志钊,联系电话:**********)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
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享蓝海”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区人民政府和香港科技园合作建设“粤港创新圈”的首个示范工程,旨在营造粤港共同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粤港产业合作新模式,促进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和办公的共享设施,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以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是我区创新体系和人才集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桂城街道办事处联合成立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引进或组建孵化器服务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香港科技园有限公司联合推荐专家组建孵化器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驻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与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产业经济、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投资、法务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孵化器服务中心是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机构,受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监督和领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日常制度。通过配套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孵化器良性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对拟入驻孵化器的团队(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入驻团队(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需承诺如果通过入驻评审,将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注册地迁入孵化器场地相关手续。
,需承诺如果通过入驻评审,将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新登记成立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
、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
第七条香港科技园书面推荐的企业,可不受第六条入驻条
件限制而进入评审过程;已入驻香港科技园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可免评审过程,直接进驻孵化器。
第八条根据“粤港创新圈”的建设理念,孵化器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
、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产业类型。
、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
,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创业项目(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