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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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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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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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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2
成都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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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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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