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 14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H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 14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H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 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 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投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所 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 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报税前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月30日前,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供以下 资料:
(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清单》(附件2);
(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 件3);
(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附件4)(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
(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附件5);
(五) 《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 料。
(六)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若纳税人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 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并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 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 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进 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 业)》(附件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附 件7),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