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家庭度与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在不同的社会,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从历史上看,婚姻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平等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也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体现了我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敬老人的精神。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六、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
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计划生育总方针:“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第四章 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宗亲——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
外亲——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
妻亲——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三、新中国亲属的分类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血亲是亲属中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
二是拟制血亲。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生产的亲属。
可分为三种:
一是血亲的配偶。
二是配偶的血亲。
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
四、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可分为四种:
1、男系亲和女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4、尊亲属与卑亲属
五、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和罗马法的相同。
旁系血亲计算方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的亲属也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亲属。
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第二编 分论
第五章 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掠夺婚:(也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有偿婚:以男子寻女子或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聘娶婚:男子寻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西周始创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
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全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三、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一定疾病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五、可撤销婚姻及处理原则
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法律后果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