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再审申请书(戴金财).doc

格式:doc   大小:87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再审申请书(戴金财).doc

上传人:蓝天 2022/5/23 文件大小:8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再审申请书(戴金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申请人、复议申 请人):戴金财,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住址在:湖南省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三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时被申请执行人、 复议时被申请人):戴立云,男经计算加息(罚金)共计2000元,经结算 后被申请人实际上尚欠申请人17000元。同时,申请人也欠衡 东县甘溪镇东冲信用社15000元至今未归还,申请人也以此作 为偿还借款依据。
1998年1月21日申请人便以原告的身份向衡东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将被申请人戴立云告上法庭。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 后,依法于1998年4月15日作出(1998)东民初字第4号《民 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被申请人申请撤回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作出 《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诉的结果。
三' 执行阶段和结果
1998年,本案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见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东 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便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8年在被申请人处执行 3000元给申请人后,从2008年后到2018年至今,再未得到执 行款。
四' 现状和本案执行结果
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也一直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 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湘0424 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在受理期间,还作 出(2017)湘0424执恢13号《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9月27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虽然支持了申请人要 求对证人欧平仔的笔迹鉴定,但执行款仍然支持衡东县人民法 院作出(2017)湘0424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 复议申请而告终结的结果。
五'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作为执行依据
(一)原一审诉讼阶段
原告(本案申请人):戴金财,男,1954年2月7日出生,
汉族,住址在: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三组。
被告(本案被申请人):戴立云,男,1956年10月2日出
生,汉族,住址在: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一组。
案由:欠款纠纷一案。
衡东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 月 日作出(1998)东民初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民事判决书》中(笫3页第5行)认定:“审理中, 被告……不予认定。"同时,还在本《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 倒数11行)又认定“本院认为 故不能抵偿”等等。由此,
本案事实:被申请人虽然提供荣恒水泥厂石料票计363. 27吨, 折金额6529. 86元作为抵偿他欠下的债务,但申请人收到此票 款,因名称不对,未能兑现,申请人又将此票返回给申请人。 故原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第4页第一行)民事判决。
以上结果充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债务成立和被申请人应 偿还给申请人17000元及利息,但判决条款未判决和列明逾期 利息,或双倍计息等判决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 冲突。
(二) 二审上诉阶段
原二审法院不仅准许被告的撤诉,而且支持原告的举张上 诉人(原审被告):戴立荣,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住址在:湖南省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第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金财,男,1954年2月7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