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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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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新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
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 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 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 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 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 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 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 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 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 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 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 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 ***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 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 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 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 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 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 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