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工时及工资集体协商
(三)工资支付制度
基本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工资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工资支付制度
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情况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四)相关法律责任
①违反工资支付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的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②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制定或按规定制定、公布规章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③不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用人单位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④不依法协商劳动者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
⑤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工时制度
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基本常识
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一)工时制度
我国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一)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按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企业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为:(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工时制度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