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协议保险单及本
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著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债务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伤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被保险 人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乏症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金额的缴付,宽限期间及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前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
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支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
往收取之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
期之前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
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
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
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投保人可投效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
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同意并且投保人
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微秒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
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以后被保险人身故保
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 .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断言;
5.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相关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
老金申请领取一文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
凭证后,由贷款人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
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详加
告知义务,或因过失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没有的,保险人应当解除本合同,且
不退还保险费。对合意解除前发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
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
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缴
付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