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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
(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上述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水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和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定,城市供水企业合理定员,可参照原建设部制定的《城镇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核定。
(三)城市供水价格包含的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核计。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城市输水、配水环节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可计入成本,合理损耗按产销差率控制在以下范围: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比率在40%及以下的,其产销差率不得突破18%。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比率在40%以上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其产销差率相应提高个百分点。实际产销差率在控制范围内的,按实际计;超过控制范围的按控制线计。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与调整
第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审核,城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可以启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程序,合理疏导城市供水价格矛盾。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水平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具体依据下列原则: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8%。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原则上按净资产收益率8-10%核定。
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一户一表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3。阶梯水量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具体加价标准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应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10%优惠,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系统向乡镇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计量收费,原则上执行趸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同网同价。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抄表到户、分表计量收费。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水企业可提出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