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分,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接受委托后,成心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
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
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效劳收费治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效劳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
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治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
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问、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标准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分: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开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效劳专用文书、财务票据、
箜5
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效劳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效劳收费治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
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治理职能组织的关系,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