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城市化的发展导致了城市向农村土地的扩张,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频繁。由于我国农地征收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备,农地征收制度不健全;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严重,腐败频发;思想观念落后,法律意识不强等严重问题,导致因为土地问题上访的农民越来越多。为此,我国应当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律;严格农地征收程序;转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等多种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及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行为是一个平衡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行为,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法律规定不完备,农地征收制度不健全
1. 宪法规定的内在悖论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可能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流通;土地所有权改变的唯一途径就是征收;征收是国家行为,且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需要。这就表示城市要想扩张,就只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征收的集体土地又不能用于商业开发。然而现代化城市已经不可能没有商业开发。因此,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宪法》第10条形成了一个内在的悖论。对于这一悖论,政府只是简单地将城市化等同于公共利益,从而违反了宪法自身关于公益征收原则的规定。
2. 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虽历经多次修改,标准有所提高,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标准仍然偏低。首先,它远远不能补偿土地所有人的全部损失。其次,作为一种补偿标准,它也极不合理。再次,它不仅损害了农民的集体利益,而且实实在在的损害了单个农民的利益。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远不如失地之前。最后,对比征收之后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征收补偿微不足道。
3. 土地增值收益归公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55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要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然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政府”的规定,虽然后面有“留给有关政府的资金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但既没有监督措施,也没有任何追究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从实际运作来看,这一规定无异于一纸空文。
(二)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严重,腐败频发
1. 征收过滥、浪费严重
在我国,征收过滥的问题几乎一直与征地制度相伴而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的两次开发区热,大量土地被圈占,其中43%的开发区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现象十分突出,大量土地抛荒浪费。
2. 补偿过少,分配不公
补偿过少表现为:法定补偿标准偏低;在原本较低的标准幅度内,实际补偿又就低不就高;补偿数额占土地实际价值的比例过低;有限的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在我国,土地征收后,国家取得的收益比村集体获得的补偿还要多。
3. 权力滥用,腐败频发
在农地征收过程中,违规操作十分普遍,广泛存在着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