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
浅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
【摘要】,比2010年的11347家增加了9984家,增长88%。吉林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带户功能进一步增强,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目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章程虚化,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等问题。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章程;会计账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虚化分析
合作社设立人依据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规范的章程,但是规范的章程能不能够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能否由全体社员共同遵守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成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员会出现对章程不仔细阅读,不了解章程的具体规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更不可能依据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走访中,我们发现,“当问及‘社员退社或入社决定由谁说了算’时,%的被调查社员回答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回答由理事会说了算,%回答由社长或理事说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实践中被很好的执行,那么社员就会回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了。社员如此回答同时也体现了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据法律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类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对社员入社做相应的资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长说了算的。
为了避免章程虚化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使农民极有意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团体,能够准确的掌握国家规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行。二是规定社长或理事的告知义务。社长或理事作为合作社的设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对章程有着全面细致的理解。在新成员入社之时,对其讲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确其权利义务,有利于合作社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业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名为合作社,实为涉农企业;二是未依法法进行盈余分配。这两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问题。通过对我省农民合作社社长访谈的归纳总结,体现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规范。
这5个盈余分配不规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农企业设立的,设立后吸纳相关农户入社成为“社员”。该类合作社采用产前统一提供生产资料,产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产后统一收购的方式。表面看来它们都是合作社,但它们没有实行民主管理,由设立合作社的涉农企业经营管理。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实成立合作社涉农企业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为了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看到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用电优惠才设立合作社的。虽然这种合作社给入社农民带来了好处,因其偏离了法律规定,不属于合作社,应对其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资格。
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对合作社知识的缺失,不能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则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未依法运行。法律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也较为粗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