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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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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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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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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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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 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 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 5 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被许可 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 1700 毫米, 车身高度不小于 1420XX 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巡游车 )的外观颜色和 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 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装置 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 1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 3年不存在网约车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 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 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的证明,车辆配置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 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 材料。
(四) 车辆彩色照片 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 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 照)复印件、近 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 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 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 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 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 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车辆***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反馈信息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 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 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