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针对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的实效性思考
针对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的实效性思考
摘要:本文提出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问题,分析并论述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既独立又互补的关系。并针对性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场化科学性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随着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减弱。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法定规划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己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分析修规难立足于市场的深层原因,探讨修规的完善和革新对当前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
1 编制主体不明确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公共政策,其编制主体应当是政府。而在实际编制中,作为指导工程建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绝大部分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在1990 年《城市规划法》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也就是说,作为法定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主体应当是城市人民政府。
2 编制主体与建设主体的不一致
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工程建设规划,其核心内容是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布局、道路、工程管线等具体的建设内容作出布局。而往往由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不需要上述内容。
3 在详细规划管理层面的尴尬地位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层面必不可少的规划内容,也是城市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地块的规划各项管理要求(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均已经包含。
二、分析
1 经济体制的转型
1984 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我国城市规划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标志性文件。《城市规划条例》将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提出“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当时的详细规划其实质内容便是现在所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政府便是城市建设的主要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落实政府各项城市建设计划的依据。
在1991 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首次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词。此时正是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初步建立之时,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孕育而生之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词很大程度上是用来区分同属于详细规划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进行控制与管理的详细规划类型,它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1993 年《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提出“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地位逐步凸现,成为城市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规划类型。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不能时代的需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应当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成为详细规划的规划类型。
2 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城市规划由关注物质空间机械式规划逐步向关注社会经济公共政策转变。在我国2006 新版《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