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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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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篇: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xx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xx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和《xx乡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选
5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区、开发区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 年 月 日;如需另行选举的,投票时间另行公布。
第六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本村选民登记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时止。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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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民登记由登记员上门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第七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居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八条 自荐人的任职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自荐人应具备的条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无效,并且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③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④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规定期限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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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①不按党章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履行义务的;②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年,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
年,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2年的;③支持和参与中心工作、公益事业等带头作用不明显,甚至抵触的,或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综合评价为一般(警示党员)的;④有违法违纪行为嫌疑,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因重大问题正在接受党组织审查的;⑤近3年内因黄、赌、毒、酒驾等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⑥煽动群众闹事、参与越级群体性上访的;⑦一年外出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工作精力难以保证;⑧任期或创业承诺完成较差(业绩不明显)的、或出现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⑨村民代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一的;⑩超过任职年龄条件的;⑪所经营企业有乱排乱放污染物的。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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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妇女委员的选举,由过半数选民直接参加投票选出。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选委会组织自荐的选民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拒绝公开作出“三项承诺”的不能确定为正式自荐人。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与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由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自荐人发表的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选举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