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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docx

上传人:lajie 2022/5/2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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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利解释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不利说明原则
不利说明,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说明”。我国《保险法》第 31 条的规范,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说明适用不利说明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ry reader standard)。一般读者标准的定义是,依据正常的具备合理理解实力的,未经专业训练的合同阅读者在阅读该合同时,是否能诚恳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来推断。也就是说,保险单文字的疑义,应依据“一个正常的智力水平及平均的学问水准的人”所理解的来实行推断。保险具备社会性,保险合同签订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大众,由“一般读者”来对保险合同疑义性存在与否作出推断,是符合社会公刚要求的。
不利说明原则适用的状况
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是适用不利说明原则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说明原则,该原则的运用有肯定条件限制,在下列状况下并不适用:
(1)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若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那么应首先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行目的说明的方式。
(2)法律及司法说明已经对保险合同的用语作出相关规范的。该状况下,法律已经对存在的争议作出权威的判决,无需再采纳不利说明原则。
(3)被保险人对文句的歧义产生也负有责任时,如被保险人拟订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由承包人草签但由被保险人的经纪人采纳时,法律一味向被保险人倾斜有失公允。此状况多为英美国家采纳,但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以及实务操作有肯定的借鉴意义。
从上述条件来看,不利说明原则并非保险合同说明的惟一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于合同说明的一般原则,且一般原则应优先于不利说明原则。依据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推断标准即“一般读者标准”的采纳来看,从保险的社会性考虑,应首先考虑通常意义说明原则。所谓通常意义,是具备一般学问及常识的人对于保险单用语赐予的通俗及简明的意义。对保险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及其他专业术语,可以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等实行专业说明。此外还有详细说明、整体说明等说明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范:“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给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第125条规范:“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恳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纳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备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运用的词句推定具备相同含义。各文本运用的词句不一样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说明。”从合同法相关规范中也可以看出,应首先采纳通常说明、目的说明、意图说明等一般说明,只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才采纳不利说明原则。
不利说明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不利说明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状况。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说明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二是不利说明原则是为了爱护处于弱势的一般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