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doc

格式:doc   大小:85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doc

上传人:蓝天 2022/5/25 文件大小:8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0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本市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车用燃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并 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鼓励和扶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节能和新能源 机动车技术研发和应用。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逐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和新 能源机动车推广范围。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节能和新能源 机动车,并逐步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
第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发 展规划,加快加气站和充换电站建设。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和 教育。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采取公交出行优惠等措施,提 高公民的环境意识。
第十五条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 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 修,不得私自拆卸车载诊断系统和删除车载诊断系统的指示记录。
第十七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 格,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护、维 修和保养,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 建立完整的维护、维修和保养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护和保养的项目 以及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维修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向机 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交验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 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机动车环 保定期检验。
(一) 更换发动机的;
(二)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
(三) 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
(四) 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 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十一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 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任何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