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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对一则招投标案例处理决定引发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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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由财政部对一则招投标案例处理决定引发的思考
2020-04-30
“***式”的质疑投诉应如何有效处理
张志军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一则信息公告,就“某供应商投诉其投标文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损害”即可提出质疑,而无须在确证“其权 益已经受到损害”后才可提出质疑,即供应商只要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即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至于其主观判断是否能够成立,则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在收到并受理质疑后,对质疑函中提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判断之 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细读《政府采购法释义》中的相关表述还可以发现,书中该部分内容重在要求供应 商提出质疑时“须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而非要求其“确证权益受损一事属实”。 即供应商的质疑函只要在形式上提供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即可,至于事实是否确凿、理 由是否充分,则不属于其法定义务。
对笔者的观点,一些人认为似有强词夺理之嫌。这里不妨做个推理:如果法律要求 “供应商必须确证权益已受到损害”后方可提出质疑,那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还有“质 疑不成立” 一说吗?
综上,供应商提出质疑无须以“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只要其“认为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即可提出质疑。
四、供应商是否可就“其投标文件被误审”而提出质疑投诉
评标委员会误审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般有两种情形:“误伤”和“放任”。“误伤” 是指把实质性响应或者应当得分的投标文件,当成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或未给予相应 分值。“放任”是指把未实质性响应或者不应当得分的投标文件,当成了实质性响应的 文件或给予了相应分值。
对于“误伤”情形,业界人士都认为,由于供应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其可以 提出质疑。对于“放任”情形,很多业界人士认为,由于评审结果对该供应商有利,不 存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其不具备提出质疑的资格。
笔者不太认同这一观点,理由有三。
首先,该观点犯了 “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如前所述,依据相关法律,供应商只 要“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即可提出质疑。该供应商作为质疑人的主体资格,不受质疑 事实是否属实、权益是否确已受到损害、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干扰而丧失。
其次,认为“评审结果对供应商有利”的观点也值得商榷。本案只有3家供应商参 加投标,如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实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正 确,该项目应当依法废标。应“废”而未“废”,无疑是对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破坏, 侵犯了包括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废标后,采购人要么 重新组织招标,要么依法变更采购方式。如错误的评审结论得不到纠正,该供应商无疑 失去了参加二次招标的机会。
最后,评审错误导致的供应商受益应属“不当得利”。政府采购活动大体上是一种 民事活动,采购人和供应商均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采购活动。本案供应商在参与民事 活动中,因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而无端受益,本质上应属民事法律中的因第三人行为而引 发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该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评审错误让本案的供应 商无端背负了相应法律义务,怎么能说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呢?
综上,笔者认为,供应商享有通过质疑、投诉等方式纠正评审错误的权利,而不论 该评审错误发生的对象是他人的投标文件,还是自己的投标文件。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