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中医药条例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头组建医疗服务共同体。各级中 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 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九条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 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 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第二十条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知 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作中的作用,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 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 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 色技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 务。
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和医养结合服务,可以根据康复服务资 源配置需求,设立中医药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体 育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依法报经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 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 医疗、智慧医疗服务。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