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
安全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批发企业的诚信守法和自律性意识,推进药品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药品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通过日常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建立药品批发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安全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安全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药品批发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对药品批发企业安全信用信息的确认、安全信用等级的公示、认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安全信用等级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药品批发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向社会公示,激发、鼓励管理相对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有不良安全信用信息的药品批发企业,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安全信用信息收集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检查记录、采集相关安全信用信息,存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的安全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不良信息记录》,将药品批发企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及《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不良信息记录》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药品批发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记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不良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七)企业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记录;
(八)《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九)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收集的信息。
第三章安全信用等级的认定与公示
第八条药品批发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认定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药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性、守法的自律性、被依法查处的情形等方面作为安全信用等级划分的依据。
第九条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条守信等级,是指企业在本周期内正常经营的行为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及认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基本守信等级,是指企业在本周期内经营行为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及认定,违法情节含有: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已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情节不严重的。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