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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文本资信条款答疑解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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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文本资信条款答疑解惑.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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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文本资信条款答疑解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购房合同文本资信条款答疑解惑
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00年底推出使用以来,已为越来越多的购房者所熟悉,特别是很多业内人士和专家就如何使用该文本作了广泛的宣传,对购房者正确运用示范文本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系统介绍是在该文本推出伊始时所作的,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也出现了大量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且很多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合同首部中售卖人条款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条款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是介绍情况,以让购房者对开发商和所购房产有所了解,体现了一种资信,因而可统称为资信条款。
其中售卖人条款主要反映的是售卖人(即开发商)及其代理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及其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等基本特征,项目建设依据条款主要反映的是土地、规划、施工等依据,均由开发商据实填写,购房者要注意查验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问题:开发商的注册地是在一些远郊区县,对购房者的利益是否会有不利影响?
解答:北京市的几千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绝大多数是项目公司,即为开发某个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这些项目公司往往将注册地设在一些远郊区县,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远郊区县为了吸引投资,对企业的税收、财政等方面实行较为优惠的政策。但实际上,这些企业的办公地点一般位于市区。应该说,单从注册地的角度,不会对购房者有不利的影响。也许购房者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的权益被侵犯,是否必须到开发商注册地所在区县才能提起诉讼呢?”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我国对于房地产案件,一般实行专属管辖制度,即只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受理。

问题: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对企业资质证书号空格不作填写,也不拿出资质证书给我看,有无问题?
解答: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必须同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但正如第一个问题所述,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项目公司,由于其以前没有开发业绩,因而一般不对其评定资质,自然就没有资质证书了,但允许其从事该项目的开发。

问题:某开发商对外宣传其楼盘为写字楼,但要求在合同中将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填写为住宅,是什么意思?
解答: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分类管理政策,即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土地出让年限(如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并采取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时,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用途。写字楼是办公用房,属商业用途,应交纳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而住宅属居住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