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亲亲相隐”在美国
于霄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对法律规定告发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会被处以一定刑罚的制度。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教授们总喜欢把“亲亲相隐”贴上“中国特有”的标签,并解释道:“这“亲亲相隐”在美国
于霄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对法律规定告发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会被处以一定刑罚的制度。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教授们总喜欢把“亲亲相隐”贴上“中国特有”的标签,并解释道:“这是中国传统伦理在立法制度上的集中体现”。
“亲亲相隐”在中国出现的很早,据《国语?周语》载,“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当时就有了反对子诉其父的意思。而到了《论语》,孔子更是直白地反驳叶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随着儒家学说在中国统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亲亲相隐也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历代的立法。秦汉、隋唐直到明清,我们在律例、史书中总少不了见到“亲亲相隐”的影子。到了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它的167条规定:“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新中国成立了,我们破了四旧,批了“六法全书”,“亲亲相隐”自然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见了踪影,但“亲亲相隐”真的是“糟粕”口马?从《亲属拒证特权研究》中记述的美国有关亲属容隐的制度来看,好像美国的法官们对这个“糟粕”还是颇为青睐的。
“亲亲相隐”在美国没有中国传统上那么大的范围,根据判例的反应,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多只承认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容隐,而没有中国传统法律上五服亲属的复杂划分。并且,美式的容隐权范围也有限,只是拒证特权(即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证言的权利)和交流的特权(即拒绝或阻止对方披露婚姻或家庭关系中秘密交流内容的权利)。
先来看美国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它的正当性基础不是“夫为妻纲”,而是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和谐。学者威格莫尔认为,如果没有配偶拒证特权而强制证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那么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消极后果。其一,这种行为会扰乱以夫妻关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其二,对于任何有良知的公民来说,如果他看到国家的法律强迫证人提供不利证言使其配偶被定罪,而被告也因其生活中亲密伴侣的证言被判入狱,则必然会对这种强制作证制度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得到31个州和哥伦比亚区的认可,并且有17个州认为配偶拒证特权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另外,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应当仅由证人所享有,也就是说,如果证人自愿提供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法庭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传统上的亲亲相隐,并不适用于“十恶”以内的犯罪,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自然也有其例外。比如,被告被控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和夫妻共同犯罪。前者是因为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本来就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违反了配偶拒证特权设立的最初目的;后者是因为配偶拒证特权并不是用来鼓励夫妻共谋犯罪的。
婚内交流特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夫妻之间的婚姻交流秘密及相关隐私,鼓励夫妻之间进行坦率的交流,并借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