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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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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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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2014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201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014年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丧葬费。其中毕节市2012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623元(在岗36730元)。
2013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183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资格的核定,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条件核定。也就是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时不具备供养条件,即使以后达到供养条件也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