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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合并税收策划案例(doc 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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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合并税收策划案例(doc 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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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大规模的企业合并浪潮风卷全球。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企业重组进入了本世纪第5次高潮,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通过合并,在各行业都出现了新置不同,是因为参与合并的双方签订的是平等的协议。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之间不能本质上平等地交换有表决权的股票,那么共同分享收益和共同承当风险通常是不可能的。按照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被认定为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而非购置,此种合并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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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与合并的企业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应是绝大多数参与交换或合并;
  [2]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不能与另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差很远;
  [3]合并之后,各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中应大体保持与合并前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共同分担或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的可能性会减少,而能够区分出哪个是购置企业的可能性会增加:
  [1]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对平等性减少,参与交换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百分比下降;
  [2]财务安排使一局部股东相对于另一局部股东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安排可能在企业合并之前或合并之后起作用;
  [3]一方在合并主体中占有的权益份额依其在企业合并之前所控制的那个企业在合并后表现如何而定。
不能区分为购置方和被购置方的关键在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是通过合并企业的全部或绝大局部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参与交换或合并;每一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根本上是相同的;各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拥有与合并以前相同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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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方法
目前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收文件主要有两个:?企业改组改制中假设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   企业合并的购受法
购受法〔PurchAse Method〕也称购置法,购置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它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的交易根本相同。
购受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种购置行为,因此,购受法具有以下特点〔从购置企业角度出发〕:
1,    实施合并的企业,应以实际本钱作为投资的计价本钱。该本钱就是购置方实际支付给被购受企业的现金或现金对酬物的金额。
2,    如果被并购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受企业收到的被购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记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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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购置日开始,被购受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并入购受企业的损益表中,并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    被合并企业的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后企业弥补亏损。
 
〔二〕   企业合并的权益联营法
权益联营法〔Pooling of Interests〕,也称为权益合并法或结合法。权益结合法是假设企业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合并企业的经济资源的联合、现有股东权益的联合,而不是一家企业购置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这种合并的实质是合并前各企业股东权益在新的合并后企业的联合和继续。
基于企业合并是合并前各企业股东权益在新的合并后企业的联合和继续这一认识,权益联营法有以下特点:
1,    无论企业哪一个年度那一个时点发生企业合并,才与合并企业的未满5年的未弥补亏损都可以由合并后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
2,    所有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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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并后企业的资产的计税本钱按未合并企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方法的比拟
企业合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进行,比方现金购置,资产置换等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股权收购。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合并后企业原所有者的权益不变,很多企业采取互换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来操作企业合并。这也是采用权益联营法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才股权合并才会存在购受法与权益联营法之间选择的问题,采用其他合并手段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权益联营法把企业合并看成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原股东在新合并企业里按各自股权比例共同承当风险和收益,即参与合并的各方原股东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这里所说的控制权不是指主导控制权,其实质是新股东在新企业里的联合和继续。所以在权益联营法下,才不会认为企业合并是合并的一方购置了另一方,合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