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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doc

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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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
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
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我国,国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并不多也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问题。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更加全面。目前,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增加,各种消费投诉也增多。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应当作为消费者一种基本权利的补充,借鉴国外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关键词反悔权冷却期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陈小龙,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66-02
2009年,由国家工商总局与中消协牵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活动。2013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草案修订对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此番修订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升级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建立消费者反悔机制的重视。
一、消费者反悔机制概述
消费者反梅权的概念来源于“无因退货”的营销手段和国外的“冷却期”制度。无因退货,指消费者跟经营者约定,在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的权利,不满意可退回商品,经营者须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冷却期制度指的是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每位学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都不一样,但他们对反悔权所表达的意思基本是一致的,就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具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并且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
根据无因退货和“冷却期”制度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可这样阐述,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双方基于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无理由单方面行使。消费者反悔权应当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无须与经营者协商,只要消费者自己愿意即可以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双方可以就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或行使的期限,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在当事人不主张的情况下,该权利就消灭。反悔权则应当是作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九项法定权利一样,不附加任何条件或期限,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消费者至始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虽然撤消权也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和另一当事人协商或者通知,但是,撤消权是基于法定的客观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是法定的。反悔权就应当不需要这一客观要件,消费者与经营者只要发生特定的消费关系即可取得反悔权。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诉请才可行使。而反悔权只需消费者向经营者直接行使权利。
消费者的反悔权可谓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例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比较研究
法国《消费法典》第121至125条规定,在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