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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登记.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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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登记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登记
一、正确认识配套用房的属性
目前我国立法对配套用房尚无明确定义,但从《物权法》等法律中我们可以给配套用房初步定义为住宅小区内保障居民生活需要的配套用房及设施。根据营利性质,配套用房可以划分为非经营性配套用房和经营性配套用房两类。

非经营性配套用房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等确定的指令性指标控制建设的住宅区配套服务功能的房屋,其建设成本有的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有的没有列入。但此类房屋并非如住宅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一般情况下建成后有些应移交给当地的行政或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有些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常见的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主要有以下几类。
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社区用房、医疗用房、文体用房。对于这类设施,一般情况下地块出让时会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如《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交”。
人防工程。目前人防工程移交手续尚不完善,接管单位不明。《防空法》虽未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定性,但该法明确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第52条也明确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其产权可认为归国家所有。
物业用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用房产权应归全体业主。
停车库、停车位如果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经营性公建配套用房可以定义为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或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约定建设的房屋。经营性配套用房的初始产权可认为归属于开发商。
二、配套用房的登记方法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应由开发商在申请住宅小区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并根据其属性采用相应的登记方法。
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社区用房、医疗用房、文体用房一般采取先由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再转移登记至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名下的做法。当然,对开发商投资建造、没有违反规定且没有任何协议约定权利归属的教育设施,也可为开发商所有,其初始登记后可依法处分登记。
人防工程、物业用房、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停车库、停车位由开发商代为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不发证。
属于经营性配套用房中的商业服务用房、会所(不具有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医疗、文体用途),由开发商申请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并发证。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库、停车位,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未参与共有面积分摊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由开发商申请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并发证。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实无法确认产权归属的配套用房,如《物权法》出台前已建的住宅区,建议可由开发商代为申请记载于登记簿,但不明确产权人。
三、配套用房登记中的注意事项

配套用房的配比是针对整个住宅楼盘而言的,对于分期交付分期登记的楼盘,登记机构尤其应注重整体与分期相结合审查的登记原则。开发商申请首期楼盘初始登记时,应让其提交整体楼盘配套用房清单及平面图,载明配套用房所在的部位、面积、数量、分期建设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