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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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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fanluqian 2017/4/14 文件大小: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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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号) 、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08 〕 44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产局) 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房保办) 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 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 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 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4元, 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0元;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 150 元的,补足至 150 元; 1 人无房户每月补贴 300 元。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自愿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 20% 。保障性购房补贴的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 720 元标准计算。第七条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2 人及 2 人以下户控制在 40 平方米左右,3 人及 3 人以上户控制在 50 平方米左右。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 5 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 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 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 60 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第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