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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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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篇: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深入落实“开放活县”战略,充分调动县内外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项目建设,支撑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篇:平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平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调动乡(镇)、部门及各界人士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对引进资金到我县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二条县财政单设奖励基金专户,对招商引资奖励金费予以保证。
二、引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资金(资本)。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和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县的县外资金。不包括由县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四条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我县招商引资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在平坝县注册纳税。
三、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为我县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所有中介人,以及在引进资金兴办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部门和乡(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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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委托人。
2、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平坝投资兴办企业和社会事业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公职人员。
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荐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兴办独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开项目除外),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2%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七条 引荐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世界500强企业、全国100强企业,经省、市有关部门审定后,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4%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八条 引荐投资者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非经营性)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
第十条除县属工业园区外,乡(镇)及所属单位引进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全额奖励给该乡(镇);县级引进的项目落户乡(镇)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八二分成,县分成80%,企业落户乡(镇)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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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县属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四六分成,县分成40%,乡(镇)分成60%;县乡共同引进的项目,除执行上述奖励办法外,按贡献大小确定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分成比例。
第十一条对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以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一项目奖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引资者身份认定
第十二条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县招商局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
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项目一经备案或考核认定,原则上不能再变更中介人。
六、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审计、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招商、监察、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五条县招商局受理、审查、确认获奖事项,须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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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政府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虚假引资骗取奖金者,如数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奖金的中介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第三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