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转载] 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为工程而存在,工程竣工则解散。项目部在动作过程中,对外签订大量民事合同,如购买水泥、钢材,租赁用脚手架, 劳务分包等等。因项目部所在地,往往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有时相隔甚远,海南的建筑公司有可能在黑龙江搞工程建设,在黑龙江设立项目部。所以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大多加盖项目部公章,加盖公司行政章不太可行。因为项目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纠纷相对人往往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对公司来说是否有效。实践中掌握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有公司事先对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否则无效。一种认为适用表见代理,合同对公司有效。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律的意义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不能就法条论法条,要结合实际。实际情况是,公司对项目部有书面授权的几乎没有,到了诉讼阶段,再认公司去追认,更不可能。而实际上此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只能加盖项目部公章,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如果此类合同都认定无效,大量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势必形成极大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2009 〕40号)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