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三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打算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挨次性、相对性、规律性、简单性。本身特性: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必定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我们要留意的是: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第三因素介入要考虑成份大小。4、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国务而 使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如履行义务则不会民发生危害结果。5、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五、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1、有的条文 明文 要求行为必需在特 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江实施;2、有的第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惩罚的情节;3、会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 的酌定情节。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担当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16。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认定应当以行为之是为准而不是结果之日。(二)刑事责任力量: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力量与掌握力量。2、种类:完全责任力量(16)、相对责任力量(14-16)、减轻责任力量(14-18)、限制责任力量(未完全丢失识别力量的精神病人)、无责任力量(一是没有到达责任年龄,二是精神病人。3、刑事责任力量的认定:对于无责任力量的推断就同时采纳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丢失识别或者掌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三)特别身份:是指行为人 在身份上的特别资格, 以及其他与肯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别地或者状态。必需是行为人在开头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具有的。有以下几种:1、特定公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