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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
1.总则
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施工现场防火
4.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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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消防设施的保护
、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
 浓度限值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苯(mg/m3) ≤(mg/m3) ≤0.20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1 一般规定
6.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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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施工要点
,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
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